深圳旧改:工业项目竣工验收10年可再次申请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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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综合整治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满10年后,方可再次申请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而经历史用地处置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处置后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30年。

观点地产网讯:6月4日,深圳市规土委起草《深圳市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操作规定》(征求意见稿),操作规定在更新计划、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等内容作了相关规定。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操作规定》的适用范围为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并允许旧工业区现有建筑物使用功能发生部分调整,其中调整的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总建筑面积30%。

申报条件方面,操作规定中明确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申报条件需满足地上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年。未满10年的建筑物,因规划统筹确需纳入综合整治范围的,按其建筑面积占比折算的占地面积或建筑基底占地面积不应超过该宗地面积的二分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若自城市更新计划公告之日起1年内,未完成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批的和自规划批准之日起2年内,未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可按程序调出计划。

此外,操作规定对于简化待完善手续建筑物处理、完善全链条项目管理流程等方面也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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